隋唐兵制
隋朝和唐朝是中国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重新建立、经济发展、国力强盛的时期,也是府兵制进一步完备并走向败坏,军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。
隋朝沿袭和发展了西魏、北周府兵制。在皇帝直接统辖下,设立12卫府。每卫府统1军,置大将军1人,将军 2人;下辖骠骑府、车骑府,分置骠骑将军、车骑将军;再下设大都督、帅都督、都督。炀帝时,改骠骑府为鹰扬府,置鹰扬郎将,并取消将军、都督等名号。军府按中外相维、重首轻足的方略,分置在京城及冲要地区。12卫除临时受命征伐外,平时主要担任京城宿卫和其他军事要地或重要设施的驻守。府兵与禁兵及其他军队相互为用,,相互钳制,以便皇帝控制军队和维护全国统一。
为了加强中央集权,文帝对府兵作了重要改革。在代周前后曾下令将府兵将领赐胡姓的恢复汉人本姓,军人也不再随从将领的姓氏;重新整理乡兵,将私家部曲收编为国家军队。开皇十年 ,又颁布诏书,规定凡是军人,可悉属州县,垦田籍帐,一同编户。军府统领,宜依旧式。军户编入民户,改属州县管辖,不再存在。但军人仍有军籍--军名,无论在军、在役或在家,凡军役范围内的事宜,均属军府管理。军人依均田令受田,免纳租庸调,平日生产,,每年有一定时间轮番宿卫,战时出征,资装自备。在乡为农,在军为兵,实行兵农合一、寓兵于农的制度,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点。
隋朝常备兵约60~70万人,战时征募达 130万上下。炀帝时,大肆扩军,增置军府,扫地为兵,还募民为骁果,而骁果之家,蠲免赋役。因此,租赋之入益减,府兵制也遭到削弱。
唐朝初期恢复府兵制,较隋朝更为完备。府兵为基本的常备军,平时隶属于皇帝的12卫和皇太子的东宫6率。每卫设大将军1人、将军2人,每率设率1人、副率2 人。平时负责管理府兵轮番宿卫诸事,战时经皇帝任命,率领从各府调集的府兵出征。即若四方有事,则命将以出,事解辄罢,兵散于府,将归于朝。重要军机大事由政事堂举行的宰相会议辅佐皇帝商决。尚书省的兵部,主要负责武官的考核、任免,军队的编制、简点和轮番,以及图籍、,厩牧、甲仗的管理等。
太宗时整顿府兵制度,12卫各领40~60府。鹰扬府恢复骠骑府、车骑府的旧名,不久又改为折冲府,因地立称,分别冠以所在地名。府分上、中、下:上府为1200人,中府为1000人,下府为 800人。全国最多时共设a府,府兵约60万人,主要分布于政治中心地区的关内、河东、河南及邻近诸道,旨在居重驭轻,举关中之众以临四方。
折冲府为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。每府置折冲都尉 1人,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,长史、兵曹、别将各1人,下辖4~6团。每团200人,设校尉,辖2旅。每旅设旅帅,辖2队。每队设队正,分为5火。每火10人,有火长。每队、每火的装备,如马、马具和锸、斧、钳、锯等,均有定数。府兵自用的武器、装具和征途所需粮食皆自备。马匹不足,由官府供给。平时训练在冬季进行,由折冲都尉率领本府兵马习战。
府兵的调遣、指挥权属于朝廷。凡发兵10人以上,除紧急情况外,都要有尚书省、门下省颁发的皇帝敕书和铜鱼符,州刺史与折冲都尉勘契乃发。府兵每年需轮流到京师宿卫,称上番。由兵部依各府离京师远近,确定上番的次数,每次1月,平均每年在役可达3月左右。部分府兵被派遣到冲要地区戍守,一般为1年一次。
府兵的来源,主要是从自耕农和地主中挑选,后来则渐以贫苦农民充役。按照规定,三年一简,即3年征一次兵。凡20岁以上的健壮丁男,都是简点对象。简点标准,以资财、材力、丁口三者为据,财均者取强,力均者取富,财力又均先取多丁。一般21岁入役,61岁出军,实为终身服役。后来,征战益多,勋赏不兑现,社会地位下降,地主也渐渐厌恶当兵,特别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时,土地兼并严重,均田制逐步废坏,军资无所依靠,府兵乃纷纷亡匿、,耗散。玄宗时,下令将服役期减少至15年,自25岁起服役,40岁乃止;又将三年一简改为六年一简,但都未实现,以致折冲府无兵上番。天宝八年,被迫停止上番,折冲府从此名存实亡。
由于府兵制日趋败坏,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渐兴盛。从开元十年起,大规模召募壮士充宿卫。开元十二年,更名为 骑。次年, 骑达12万人,分隶于12卫,每卫1万人,又分为6番,轮流上番服役。平时近营为堋,教阅弓弩,免除赋役,资粮由官府供给。 骑多是被强迫入募和已逃亡再来应募的折冲府卫士,实际上是摊派兵役,其重要变化是由尽义务变为受雇佣。 骑自始就很衰弱,其召募亦无定制,前后只维持20余年。
唐初,驻防京城和宫廷的部队统称禁兵或天子禁军。从12卫府轮番调来宿卫京城的府兵,称南衙禁兵。单独组建、驻防宫城北门的禁兵,称北衙禁兵。他们最初是从跟随李渊起事的军人中简选3万人组成,称为元从禁军,系父子相代,专事宫城宿卫。以后,太宗又从中选善骑者百人,供戍卫、田猎之用,号百骑。另置北衙 7营,选骁壮者,于玄武门左右屯营,号飞骑。高宗时,置左、右羽林军。武则天时,改百骑为千骑;中宗时,改千骑为万骑,,分左、右营;玄宗时,增左、右龙武军;肃宗后,也多有更易。禁兵一般是召募来的,历来骄惰怯弱,后受宦官控制,更加腐败。但是,唐朝后期主要靠禁兵维持残局。
唐初,驻防边境的军事机构称镇、戍。镇与戍均有上、中、下之分。上镇 500人、中镇300人、下镇300人以下,每镇设镇将、镇副各 1人。上戍50人、中戍30人、下戍30人以下,每戍设戍主、戍副各 1人。此外,在少数地方,大者设军,小者设守捉,各设使和副使统领,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职。地方兵中多为各地轮番到边境戍守的戍卒,称防人,3年一代,自备资粮;另有少数召募来的兵,称防丁或丁防。
唐朝还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军事法律,如《卫禁律》、《擅兴律》、《捕亡律》、《宫卫令》、《军防令》、《兵部式》、《兵部格》,对军人的职守、赏罚等有较详细的规定,凡违犯了令、式中的有关规定,就要依律、格给予惩处。
唐末,各节度使控制地方政权,凭藉其拥有的土地、人丁、财赋,豢养大批军队,与朝廷抗衡,改变了内重外轻的态势。安史之乱以后,割据日甚,以致方镇相望于内地,大者连州十余,小者犹兼三四,自国门以外,皆分裂于方镇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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