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百六十七 刑法五
刑法五
杂议下(宋 梁 后魏 大唐)
宋前废帝景平中,大司马府军人朱兴妻周,生息男道扶,年三岁,先得痫病,周因其病发,掘地埋之,为道扶姑双女所告,正周弃市刑。司空徐羡之议曰:“自然之爱,虎狼犹仁,周之凶忍,宜加明戮。臣以为法律之外,故尚弘物之理。母之即刑,由子明法,为子之道,焉有自容之地。虽伏法者当罪,而在宥者匪容。愚谓可特申之遐裔。”诏从之。
文帝元嘉七年,郯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,后遇赦,王有父母及息男称,依法徙赵二千里外。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:“礼律之兴,盖本自然。求之情理,非从天堕,非从地出。父子至亲,分形同气,称之於载,即载之於赵,虽云三代,合之一体,未有能分之者也。称虽创巨痛深,固无雠祖之义,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。若云称可杀赵,赵当何以处载?若父子孙祖,互相残戮,惧非先王明罚、皋陶立法之本旨也。向使石厚之子,日磾之孙,砥锋挺锷,不与二祖同戴天日,则石碏、秺侯可得纯臣於国,孝义於家矣。旧令云:'杀人父母,徙二千里外。'不施父子孙祖明矣。赵当避王周功千里外耳。令云:'凡流徙者,同籍亲近欲相随,听之。'此又大通情体,因亲以教爱者也。赵既流移,载为人子,何得不从?载从而称不行,岂名教所许?赵虽内愧终身,称当沈痛没齿,孙祖之义,自不得绝,事理固然也。”
孝武於元嘉中,出镇历阳,沈亮行参征虏将军事。人有盗发冢者,罪所近村人,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。亮议曰:“寻发冢之情,事止窃盗,徒以侵亡犯死,故同之严科。夫穿掘之侣,必衔枚以晦其迹;劫掠之党,必讙呼以威其事。故赴凶赫者易,应潜密者难。且山原为无人之乡,丘垄非常途所践,至於防救,不得比之村乡。督实劾名,理与劫异,则符伍之坐,居宜降矣。又结罚之科,虽有同符之限,而无远近之断。夫冢无村界,当以比近坐之,若不域之以界,则数步之内,与十里之外,便应同罹其责。防人之禁,不可不慎。夫止非之宪,宜当其律。愚谓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,一岁刑。自此以外,差不及咎。”
孔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。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,黄忿恨自缢死,遇赦。律文:“子杀伤殴父母,枭首;骂詈,弃市。妇谋杀夫之父母,亦弃市。遇赦,免刑,补冶。”江陵骂母,母以之自裁,重於伤殴,若同杀科,则疑重;同伤殴及骂科,则疑轻。准制: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,无骂母致死遇赦之科。渊之议曰:“夫题里逆心,仁者不入,名且恶之,况乃人事。故殴伤咒诅,法所不原,詈之致尽,则理无可宥。罚有从轻,盖疑失善,求之文旨,非此之谓。江陵虽遇赦恩,故合枭首。妇本以义,爱非天属,黄之所恨,情不在吴,原死补冶,有允正法。”诏如渊之义。
吴兴馀杭人薄道举为劫,制同籍周亲补兵。道举从弟代公、道生等并为大功亲,非应在补谪之例。法以代公等母存为周亲,则子宜随母补兵。何承天议曰:“寻劫制,同籍周亲补兵,大功不在此例。妇人三从,既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今道举为劫,若其叔尚在,制应补谪,妻子营居,固其宜也。但为劫之时,叔父已殁,代公、道生并是从弟,大功之亲,不合补谪。令若以叔母为周亲,令代公随母补兵,既违大功不谪之制,又失妇人三从之道。由於主者守周亲之文,不辨男女之异,远嫌畏负,以生此疑,惧非圣朝恤刑之旨。谓代公等母子并宜见原。”
吴兴武康县人王延祖为劫,父睦以告官。新制:“凡劫,身斩刑,家人弃市。”睦既自告,於法有疑。时尚书何叔度议曰:“设法止奸,本於情理,非谓一人为劫,阖门应刑。所以罪及同产,欲开其相告,以出造恶之身。睦父子之至,容可悉共逃亡,而割其天属,还相缚送,螫毒在手,解腕求全,於情可愍,理亦宜宥。使凶人不容於家,逃刑无所,乃大绝根源也。睦既纠送,则馀人无应复告,并合赦之。”
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,得病,吐蛊虫十馀枚。临死,语妻张,死后刳腹出病。死后,张手自破视,五脏悉爢碎。郡县以张忍行刳剖,赐子副又不禁驻,事起赦前,法不能决。按律,伤死人四岁刑,妻伤夫五岁刑,子不孝父母弃市,并非科例。三公郎刘勰议:“妻痛遵往言,儿识不及理,考事原心,非存忍害,谓宜哀矜。”吏部尚书顾觊之议曰:“法移路尸,犹为不道,况在妻子,而忍行凡人所不行。不宜曲通小情,当以大理为断。谓副不孝,张同不道。”诏如觊之议也。
梁武帝天监三年,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。其子景慈对鞫辞云,母实行此。是时法官虞僧虬启:“按子之事亲,有隐无犯,直躬证父,仲尼为非。景慈素无防闲之道,死有明目之据,陷亲极刑,伤和损俗。凡乞鞫不审,降罪一等。岂得避五岁之刑,忽死母之命。景慈宜加罪辟。”诏流於交州。
后魏宣武帝景明中,冀州人费羊皮母亡,家贫无以葬,卖七岁女子与张回为婢,回转卖与梁定之而不言状。按律:“掠人和卖为奴婢者,死。”回故买羊皮女,谋以转卖,依律处绞刑。诏曰:“律称和卖人者死,谓两人诈取他财。羊皮卖女,告回称良,张回利贱,知良公买,诚於律俱乖,而各非诈。然回转卖之日,应有迟疑。而决从真卖,於情固可处绞刑。”三公郎中崔鸿议曰:“按律,卖子一岁刑,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,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。盖以天性难夺,支属易遗,又尊卑不同,故殊以死刑。且买者於彼无天性支属,罪应一例。明知是良,决便真卖,因此流漂,家人不知,追赎无踪,永沈贱隶。按其罪状,与掠无异。”太保、高阳王雍议曰:”检回所买,保证明然,处以和掠,实为乖当。律云:'谋杀人而发觉者流,从者五岁刑。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,从者流。已杀者斩,从而加功者死,不加者流。'详沈贱之与身死,流漂之与腐骨,一存一亡,为害孰甚?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,盗人、卖买无唱和差等。谋杀之与和掠,同是良人,应为准例。所以不引杀人减之,降从强盗之一科。纵令谋杀之与强盗,俱得为例,而以从轻。其义安在?又云:'知人掠盗之物,而故买者,以随从论。'此明禁暴掠之源,遏奸盗之本,非谓买之於亲尊之手,而同之於盗掠之愆。窃谓五服相卖,俱是良人,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,明去掠盗理远,故从亲疏为差级,尊卑为轻重。依律:'诸共犯罪者,皆以发意为首。'明卖买之元有由,魁末之坐宜定。若羊皮不云卖,则回无买心,则羊皮为首,回为从可也。且既一为婢,卖与不卖,俱非良人,何必以不卖为可原,转鬻为难恕?张回之愆,宜鞭一百。卖子葬亲,孝诚可美,而表赏之议未加,刑罚之科已及,恐非敦风化之谓。”诏曰:”羊皮卖女葬母,孝诚可嘉,便可特原。张回虽买之於父,不应转卖,可刑五岁。”
先是,皇族有谴,皆不持讯。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,宗正约以旧制。尚书李平奏:“以帝宗磐石,周布天下,其属籍疏远,荫官卑末,无良犯宪,理须推究。请立限断,以为定式。”诏曰:“云来绵远,繁衍代滋,植籍宗氏,而为不善者,量亦多矣。先朝既无不讯之格,而空相矫恃,以长违暴。诸在议请之外,可悉依常法。”
河东郡人李怜坐行毒药,按以死坐。其母诉称:“一身年老,更无周亲,例合上请。”检籍不谬,未及上申。怜母身亡,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。主簿李玚駮曰:“按法例律:'诸犯死罪,若祖父母、父母年七十以上,无成人子孙,旁无周亲者,具状上请。流者鞭笞,留养其亲,终则从流,不在原赦之例。'且怜既怀酖毒之心,母在犹宜阖门投畀,况今已死,给假殡葬,足示仁宽,不合更延。可依律处斩,流其妻子。”诏从之。
神龟中,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,坐与河阴县人张智寿妹容妃、陈庆和妹惠猛奸乱,殴主伤胎,遂逃。门下处奏:容妃、惠猛各入死刑;智寿、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,处以流坐。诏曰:“容妃、惠猛恕死,髡鞭付宫。馀如奏。”崔纂执曰:”伏见旨募若获辉者,职人赏二阶,白人听出身进一阶,冢役免役,奴婢为良。按辉无叛逆之罪,未可募同反者。夫王者理天下,不为喜怒增减,不由亲疏改易。按斗律:'祖父母、父母忿怒,以兵刃杀子孙者,五岁刑;殴杀者四岁刑。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,各加一等。'虽王姬下降,贵殊常妻,然人妇之孕,不得非子。又依永平四年先朝旧格,诸刑流及死罪者,皆首判定,然决从者。且事必因本,若以辉逃避,便应悬处,未有舍其首罪,而成其末愆。按容妃等罪止奸私,律处不越刑坐,何得同宫掖之罪,齐奚官之役?按智寿口诉,妹已適人,已生二女,是他家之母,他人之妻。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,有免子戮母之坐,何曾诤之,谓:'在室之女,从父母之刑;已醮之妇,从夫家之戮。'律许周亲相隐,况奸私之丑,岂得使同气证之。按律,奸罪无相缘之坐。不可借辉之忿,加兄弟之刑。夫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;爵人於朝,与众共之。明不私於天下也。”右仆射游肇又奏如纂言。诏曰:“辉悖法乱理,罪不可纵。厚赏悬募,必冀擒获。容妃、惠猛与辉私乱,因此耽惑,主致非常。此而不诛,将何惩肃!智寿、庆和初不防禁,招引刘辉,共成淫丑,败风秽化,岂得同於常人。且古有诏狱,宁复一归大理。而尚书理本,纳言所属,弗究悖法之浅深,不详损化之多少,有孤执宪,殊乖任寄!崔纂可免郎,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。”
大唐律曰“八议”,(具刑制下篇。)“诸疑狱,法官执见不同者,得为异议。议不得过三”。
贞观十四年,尚书左丞韦悰句司农木橦七十价,百姓者四十价,奏其乾没。上令大理卿孙伏伽亟书司农罪,伏伽曰:“司农无罪。”上惊问之,伏伽曰:“只为官木橦贵,所以百姓者贱。向使官木橦贱,百姓者无由贱矣。但见司农识大体,而不知其过。”上乃悟,顾谓韦悰曰:“卿识用不逮伏伽远矣。”遂罢司农罪。
二十一年,刑部奏言:“准律:'谋反大逆,父子皆死,兄弟处流。'此则轻而不惩,望请改重法。”制遣百僚详议。司议郎敬播议曰:“昆弟孔怀,人伦虽重,比於父子,情理有殊。生有异室之文,死有别宗之义。今有高官重爵,本荫唯逮子孙;胙土析珪,馀光不及昆季。岂有不霑其荫,辄受其辜,背理违情,恐为太甚。必其反兹春令,踵彼秋荼,创次骨於道德之辰,建深文於刑措之日,臣将不可,物论谁宜!”诏从之。
永徽二年七月,华州刺史萧龄之,前任广州都督,受左智远及冯盎妻等金银奴婢,诏付群臣议奏,上怒,令於朝堂处尽。御史大夫唐临奏曰:”臣闻国家大典,在於刑赏,古先圣王,惟刑是恤。今天下太平,合用尧、舜之典,比来有司多行重法,叙勋必须刻削,论罪务从重科,非是憎恶前人,止欲自为身计。今议龄之事,有轻有重,重者至流、死,轻者请除名。以龄之受委大藩,赃罚狼藉,原情取事,死有馀辜。然既遣详议,终须近法。臣窃以律有八议,并依周礼旧文,矜其异於众臣,所以特制议法。礼'王族刑於僻处',所以议亲;'刑不上大夫',所以议贵。明知重其亲贵,议欲缓刑;非为嫉其贤能,谋致深法。今议官必於常法之外,议令入重,正与尧舜相反,不可为万代法。臣既处法官,敢不以闻。”诏遂配流岭南。
神龙元年正月,赵冬曦上书曰:“臣闻夫今之律者,昔乃有千馀条。近有隋之奸臣,将弄其法,故著律曰:'犯罪而律无正条者,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,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。'立夫一言,而废其数百条。自是迄今,竟无刊革,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,轻重必因乎爱憎,赏罚者不知其然,举事者不知其犯。臣恐贾谊见之,必为恸哭矣!夫立法者,贵乎下人尽知,则天下不敢犯耳,何必饰其文义、简其科条哉?夫条科省则下人难知,文义深则法吏得便。下人难知,则暗陷机阱矣,安得无犯法之人哉!法吏得便,则比附而用之矣,安得无弄法之臣哉!臣请律令格式,复更刊定,其科条言罪,直书其事,无假饰文;其以准、加减、比附、原情及举轻以明重,不应为而为之类,皆勿用之。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,则相率而远之矣,亦安肯知而故犯哉!苟有犯者,虽贵必坐,则宇宙之内,肃然咸服矣。故曰:'法明则人信,法一则主尊。'书曰:'刑期于无刑。'诚哉是言。”
开元十年十一月,前广州都督裴伷先下狱,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。兵部尚书张说进曰:“臣闻刑不上大夫,以其近於君也,故曰:'士可杀,不可辱'。臣今秋巡边,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。皎是三品,亦有微功,不宜决杖廷辱,以卒伍待之。且律有八议,勋贵在焉。今伷先不可轻行决罚。”上然其言。(嘉贞不悦,退而谓说曰:“何言事之深也?”说曰:“宰相者,时来则为,岂能长据?若贵臣尽当可杖,但恐吾等行当及之。此言非为伷先,乃为天下士君子也。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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